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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船員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法規章節: 第66條

船長遇船舶沈沒、擱淺、碰撞、強迫停泊或其他意外事故及有關船舶貨載、海員或旅客之非常事變時,應作成海事報告,載明實在情況,檢送航政機關。
前項海事報告,應有海員或旅客之證明,始生效力。
但其報告係船長於遭難獨身脫險後作成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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