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下列船舶之船員,除有關航行安全及海難處理外,不適用本法之規定:一、軍事建制之艦艇。二、海岸巡防機關之艦艇。三、漁船。前項各款外專用於公務用船舶之船員,除有關船員之資格、執業與培訓、航行安全及海難處理外,不適用本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