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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船員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法規章節: 第37條

船員在船上服務滿一年,雇用人應給予有給年休三十天。
未滿一年者,按其服務月數比例計之。
雇用人經徵得船員同意於有給年休日工作者,應加發一日薪津。
有給年休因年度終結或終止契約而未休者,其應休未休之日數,雇用人應發給薪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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