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船員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航政機關為培養海運技術人才,提高船員工作技能,促進國民就業,應設立船員職業訓練中心或輔導設立相關專業機構,並得自行或委託相關專業機構,辦理船員之職前及在職進修之訓練。
前項訓練所需經費,除由航政機關編列預算支應外,得由船員或雇用人支付。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