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7條船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頒發獎狀或獎章:一、擔任船員十年以上,工作成績特優者。二、救護本船或他船出險有特殊功績者。三、效忠政府,功績卓著者。四、遇重大事故能事先舉發或協助,使船舶轉危為安者。五、對船舶機器設備研究改進或創造發明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