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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船員服務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法規章節: 第83條

公務船舶之船員,其服務經歷證明書之簽證應由所任職機關開具服務經歷證明,送交航政機關審核,並按其服務年資乘以三分之二計算海勤資歷認可之。
前項服務經歷證明書之簽證應載明其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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