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船員服務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法規章節: 第82條

通用部門之乙級船員晉升資格規定如下:一、幹練水手、舵工或機匠申請調任通用部門職務者,應先擔任副通用員,並具備六個月之海勤資歷及船上訓練記錄,同時持有主管機關核發之助理級航行當值及輪機當值適任證書,始得晉升為通用員。
二、非幹練水手、舵工或機匠調任之副通用員晉升為通用員,除應具有一年本階海勤資歷及船上訓練紀錄外,並應同時持有主管機關核發之助理級航行當值及輪機當值適任證書。
三、通用長、副通用長由雇用人於具備通用員資格之乙級船員選任之。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