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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船員服務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法規章節: 第79條

乙級船員依下列規定取得當值資格:一、艙面部門:水手或其他艙面部門之海員,須具備於國內航線至少一年或於國際航線至少二個月之海勤資歷,並取得主管機關核發之助理級航行當值適任證書。
二、輪機部門:副機匠或其他輪機部門之海員,須具備於國內航線至少一年或於國際航線至少二個月之海勤資歷,並取得主管機關核發之助理級輪機當值適任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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