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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船員服務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法規章節: 第65條

雇用人僱用船員上船服務應簽訂書面僱傭契約,並送請航政機關備查,僱傭契約修正或終止時亦同。
船員僱傭契約在國外終止時,雇用人應將該船員送回臺灣地區原僱傭地。
船員僱傭契約在國外終止而不能即行返回臺灣地區時,雇用人應事先以書面開具理由,檢附證明文件,申請航政機關備查。
第一項船員僱傭契約應載明下列事項:一、船員姓名、年齡、出生日期、地址、出生地、身分證或護照號碼。
未成年船員須經法定代理人許可簽約者,其法定代理人姓名、年齡、身分證或護照號碼、地址。
二、船員受僱職務。
三、雇用人及船舶名稱、地址、統一編號,其由代理人簽約,代理人為法人者,其名稱、地址、統一編號;代理人為個人者,其姓名、年齡、身分證或護照號碼、地址。
四、受僱待遇:包括薪資、津貼及伙食費標準。
五、僱傭期間。
六、終止契約之條件。
七、送回原僱傭地之約定。
八、勞動條件與福利事項。
九、訂立契約日期及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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