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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船員服務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法規章節: 第52條

電信人員使用船舶電臺處理電信之順序如下:一、遇險通信。
二、緊急通信。
三、安全通信。
四、有關無線電導航定位之通信。
五、有關與從事搜救作業航空器聯繫之航行安全通信。
六、有關船舶航行動態及發往氣象機構之氣象觀測報告通信。
七、其他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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