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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船員服務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法規章節: 第35條

當值航行員應督率有關海員操作及注意辦理下列事項:一、遵守航行規則,謹慎當值。
二、遵照船長有關航行事項之指示,不得擅自更改。
三、保持船長所定航向及航速,如遇時機急迫,得為權宜變更,但應即時報告船長。
四、注意天氣及海面狀況,遇突發事件,應即報告船長。
五、夜間當值,應先簽閱夜更命令簿。
六、負責通信聯絡,並應即報告船長。
七、錨泊或停泊時,應注意天氣及附近海面情況。
八、交值時,應將船舶運作情形,所受命令及其他重要事項,詳告接替者。
九、當值時一切有關事項應詳實記入航海日誌。
十、其他上級主管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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