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船員服務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法規章節: 第19條

船舶遇難已至無法挽救,船長依法下令放棄船舶時,海員應就棄船部署,立即從事各項求生工作。
船上救生艇筏,非經船長命令,不得擅行放下。
救生艇筏使用之輕便無線電設備,應由指定人員攜帶,隨同船長行動。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