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船員申請許可核發證照收費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證照費收費標準如下:一、船員服務手冊之核發、換發、補發:每件新臺幣五百元。
二、外國籍船員服務手冊之核發、換發、補發:每件新臺幣五百元。
三、船長或輪機長適任證書之核發、換發、補發: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四、大副或大管輪適任證書之核發、換發、補發:每件新臺幣八百元。
五、船副、管輪、三等船長、三等船副、三等輪機長、三等管輪、船舶電信人員及電技員適任證書之核發、換發、補發:每件新臺幣八百元。
六、外國籍甲級船員認可證書之核發、換發、補發:每人次新臺幣八百元。
七、乙級船員適任證書之核發、換發、補發:每件新臺幣五百元。
八、外國籍乙級船員認可證書之核發、換發、補發:每人次新臺幣五百元。
九、船員最低安全配額證書之核發、換發、補發: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十、船員服務手冊及船員適任證書之加簽:每件新臺幣二百元。
前項證照由航政機關全面換發者,得免收費用。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