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6條載運可燃液化氣體之船舶,其電力裝置除應適用本節規定外,尚應適用有關規則對易燃液體船防火安全措施所適用之規定。其一般規定如下:一、電力裝置應使易燃貨物燃燒與爆炸之危險減至最低程度。二、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得採適當步驟以確保施行及適用本節有關規定之統一性。三、電力裝置與配線,除為操作所必需,並符合第七十七條規定外,不得裝置於氣體危險空間或區域。四、依前款准許裝置於氣體危險空間或區域之電力設備與電纜應經認可為本質安全,適於在易燃大氣中操作使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