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3條所有貨櫃艙應具有適於貨物圍護系統設計與其所載運貨物之洩壓系統。貨艙空間,屏壁間空間與貨物管路可能承受超過其設計能量者,亦應具有適當之洩壓系統。該等洩壓系統應與通氣管路系統連接。其設計應使貨物揮發氣積聚於甲板或逸入起居艙空間、服務空間、控制站及機艙空間、或可能造成危險狀況之其他空間之可能性減至最低程度。洩壓閥並應與第六節規定之壓力控制系統獨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