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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高速船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法規章節: 第30條

高速船完成特別檢查,新證書未及於原證書有效期間屆滿日前換發者,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得於原證書加簽註記有效期間至換發新證書止。
其有效期間自現有證書有效期間屆滿日起算不得超過五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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