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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高速船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法規章節: 第28條

高速船安全證書有效期間不得超過五年。
特別檢查於原證書有效期間屆滿前三個月內完成者,新證書之有效期間自原證書屆滿日起不得超過五年。
特別檢查於原證書有效期間屆滿日後完成者,新證書有效期間自特別檢查完成日起算,其有效期間自原證書屆滿日起算不得超過五年。
但因不可抗力因素經航政機關認定者,其新證書有效期間自檢查完成日起算不得超過五年。
特別檢查於原證書有效期間屆滿日前三個月之前完成者,新證書有限期間自特別檢查完成日起算不得超過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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