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8條高速船安全證書有效期間不得超過五年。特別檢查於原證書有效期間屆滿前三個月內完成者,新證書之有效期間自原證書屆滿日起不得超過五年。特別檢查於原證書有效期間屆滿日後完成者,新證書有效期間自特別檢查完成日起算,其有效期間自原證書屆滿日起算不得超過五年。但因不可抗力因素經航政機關認定者,其新證書有效期間自檢查完成日起算不得超過五年。特別檢查於原證書有效期間屆滿日前三個月之前完成者,新證書有限期間自特別檢查完成日起算不得超過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