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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航業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法規章節: 第50條

國際聯營組織之運作或國際航運協議之實施,有礙中華民國航運秩序或經濟發展者,航政機關得令其限期改善。
未於前項限期內完成改善者,航政機關得報請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廢止其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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