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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航業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法規章節: 第23條

船舶運送業經營國內、國際固定航線客貨運送,應依前條第一項備查之運價表收取運費。
但運送雙方訂有優惠運價者,不在此限。
船舶運送業對乘客或託運人不得有不合理之差別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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