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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航業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法規章節: 第16條

主管機關得依實際需要,指定中華民國船舶運送業,經營特定航線之客貨運送;其因此所生之營運損失,由政府補償之。
前項補償之條件、範圍、方式及監督考核等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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