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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航業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法規章節: 第13條

船舶運送業申請經營固定航線,應檢附營運計畫及相關文件,於船舶配置完成後,向航政機關辦理航線登記。
前項登記內容有變更時,應向航政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船舶運送業經營固定航線,應依登記之航線及船期表,從事客貨運送。
船舶運送業經營國內固定客運航線,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減班或停航;減班或停航時,應於減班或停航三日前報請航政機關備查,並於營業場所公告及利用電信網路、新聞紙或廣播電視等方式周知乘客。
但因不可抗力因素不及報請備查者,應即時周知乘客,並於事後三日內報請航政機關備查。
前項停航期間不得超過六個月。
但有正當理由者,得敘明理由,向航政機關申請展延;展延期限為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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