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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航業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船舶運送業將其所有之船舶拆解或以光船出租、抵押、出售於國外,或將船舶變更為非中華民國籍,應敘明理由,報請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備查。
船舶運送業租船經營固定航線者,應報請航政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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