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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航行船舶船員最低安全配置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航行船舶船員在任何二十四小時內,至少有十小時以上之休息,且在七天內至少應有七十七小時之休息時間。
但因緊急、操演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者,不在此限。
前項十小時之休息時間得分為二段,其中一段至少應有六小時以上,且相連兩段休息時間之間隔不得超過十四小時。
前二項十小時之休息時間,得調整為至少一次連續六小時。
但以不超過二天為限。
船員工作安排表應張貼於船員易接近之處。
國際航線船舶船員工作安排表應以中英文製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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