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航行船舶船員在任何二十四小時內,至少有十小時以上之休息,且在七天內至少應有七十七小時之休息時間。但因緊急、操演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者,不在此限。前項十小時之休息時間得分為二段,其中一段至少應有六小時以上,且相連兩段休息時間之間隔不得超過十四小時。前二項十小時之休息時間,得調整為至少一次連續六小時。但以不超過二天為限。船員工作安排表應張貼於船員易接近之處。國際航線船舶船員工作安排表應以中英文製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