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航行船舶船員依其職責分屬艙面、輪機、電信及事務部門,除電信部門外,各部門應分別配置適當之甲級船員及乙級船員,但電信人員得由持有證書之艙面部門船員兼任之。特種用途船舶船員依其職責分為艙面及輪機部門,各部門應分別配置適當之甲級、乙級船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