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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航行船舶船員最低安全配置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航行船舶船員依其職責分屬艙面、輪機、電信及事務部門,除電信部門外,各部門應分別配置適當之甲級船員及乙級船員,但電信人員得由持有證書之艙面部門船員兼任之。
特種用途船舶船員依其職責分為艙面及輪機部門,各部門應分別配置適當之甲級、乙級船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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