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本標準依船舶航行之航線、種類、大小分為下列四種:一、國際航線船舶船員最低安全配額,應依附表一規定配置。二、國內航線船舶船員最低安全配額,應依附表二規定配置。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通航船舶船員最低安全配額,應依附表三規定配置。四、特種用途船舶船員最低安全配額,應依附表四規定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