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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海運承攬運送業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法規章節: 第16條

海運承攬運送業應將所經營之集運費率及向託運人或受貨人所收之手續費、服務費報請航政機關備查,變更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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