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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海運承攬運送業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法規章節: 第15條

海運承攬運送業應將簽發之提單或收貨憑證樣本送請航政機關備查。
提單或收貨憑證變更時亦同。
前項之提單或收貨憑證應印製公司全名、地址及海運承攬運送業許可證字號。
其提單或收貨憑證記載之船名、裝船日期,應於貨物裝船後,始得登載並簽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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