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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海商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船舶保全程序之強制執行,於船舶發航準備完成時起,以迄航行至次一停泊港時止,不得為之。
但為使航行可能所生之債務,或因船舶碰撞所生之損害,不在此限。
國境內航行船舶之保全程序,得以揭示方法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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