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9條屬於同次航行之海事優先權,其位次依第二十四條各款之規定。一款中有數債權者,不分先後,比例受償。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列債權,如有二個以上屬於同一種類,其發生在後者優先受償。救助報酬之發生應以施救行為完成時為準。共同海損之分擔,應以共同海損行為發生之時為準。因同一事變所發生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各款之債權,視為同時發生之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