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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海商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法規章節: 第27條

依第二十四條之規定,得優先受償之標的如下:一、船舶、船舶設備及屬具或其殘餘物。
二、在發生優先債權之航行期內之運費。
三、船舶所有人因本次航行中船舶所受損害,或運費損失應得之賠償。
四、船舶所有人因共同海損應得之賠償。
五、船舶所有人在航行完成前,為施行救助所應得之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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