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海商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法規章節: 第22條

前條責任限制之規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一、本於船舶所有人本人之故意或過失所生之債務。
二、本於船長、海員及其他服務船舶之人員之僱用契約所生之債務。
三、救助報酬及共同海損分擔額。
四、船舶運送毒性化學物質或油污所生損害之賠償。
五、船舶運送核子物質或廢料發生核子事故所生損害之賠償。
六、核能動力船舶所生核子損害之賠償。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