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條船舶共有人為船長而被辭退或解任時,得退出共有關係,並請求返還其應有部分之資金。前項資金數額,依當事人之協議定之,協議不成時,由法院裁判之。第一項所規定退出共有關係之權,自被辭退之日起算,經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