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海事報告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海事報告送請簽證時,航政機關或有關權責機關除當時確知所報告之海事並未發生者外,應即予以簽證。
海事報告之簽證,僅係證明船長已作成海事報告及將海事報告送請簽證之時間。
但海事報告之內容及海事責任之認定,均不在簽證所證明範圍內。
航政機關或有關權責機關簽證海事報告,應俟船長親自到場當面簽字。
但經核對海事報告、航海日誌及護照上之船長簽字,認為得予簽證者,不在此限。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