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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海事報告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海事報告每次簽證一式五份。
由航政機關簽證者,留存三份,發還二份,由其他機關簽證者,留存一份,發還四份。
海事報告由國內非船籍港之航政機關簽證,其情節重大或有關者,該航政機關應將留存之三份中,以一份寄送船籍港航政機關。
海事報告由國外有關權責簽證者。
船長應將簽證之海事報告二份,於簽證後三日內,寄送船籍港航政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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