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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氣墊船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法規章節: 第82條

氣墊船證書遇遺失、滅失、破損或證書記載事項變更時,船舶所有人應自發覺或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航政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
氣墊船證書換發時,應將原領證書繳銷。
氣墊船證書補發或換發時,應依規定繳納證書費新臺幣五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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