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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指定船舶運送業經營特定航線客貨運送補償及監督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臺灣與離島間、離島間之航空運送或臺灣各港口間之鐵公路運送,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中斷,無法立即恢復,且無船舶運送業經營固定航線者,航政機關得視當地需求,報請主管機關指定船舶運送業經營特定航線。
船舶運送業經營特定航線所生營運損失之補償條件、範圍、方式及監督考核等事項,由航政機關辦理之。
第一項船舶運送業之指定,主管機關得委任航政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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