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客船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法規章節: 第91條

客船備有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認可,並於發航前檢查合格之淡水製造機者,得以該機製造淡水之能量三分之二,計算免除淡水之存量,如該機能量大於船上全體人員所需,仍應置前條所規定之太平用水。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