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0條計算乘客艙室面積時,下列處所不應予以列計:一、通道。二、艙口上面。三、艙口及其周圍六十公分以內處所。四、載貨門及前後各三十五公分,其寬度達艙口周圍六十公分之處所。僅航行內水航線之客船,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得應船舶所有人之申請,將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面積列入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