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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客船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法規章節: 第80條

計算乘客艙室面積時,下列處所不應予以列計:一、通道。
二、艙口上面。
三、艙口及其周圍六十公分以內處所。
四、載貨門及前後各三十五公分,其寬度達艙口周圍六十公分之處所。
僅航行內水航線之客船,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得應船舶所有人之申請,將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面積列入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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