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本規則所稱短程國際航線,指船舶航行於某一國際航線上,其距離可供乘客與船員安全著陸之港口或地點不逾二百浬;自離開本國發航港至外國目的港,或自外國發航港至本國目的港,或兩外國目的港間,其距離不逾六百浬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