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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客船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法規章節: 第76條

統艙內板墊或蓆墊地舖位,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板墊或蓆墊地舖應至少高出甲板頂面十公分。
二、地舖之上應保留高一百七十公分以上之空間。
但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認可者,得酌准放寬之。
三、自通道邊至最遠舖位中線之距離不得大於三百七十公分。
四、應予固定使不因浸水而浮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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