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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客船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法規章節: 第59條

統艙之內能通至出入口之通道,其位置應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核可,其淨寬應符合下列規定:一、總噸位一百以上或全船乘客定額超過一百人之客船:(一)無障礙通道淨寬至少八十公分。
(二)通道長度滿四點五公尺者,淨寬至少八十公分。
(三)通道長度未滿四點五公尺者,淨寬至少七十五公分。
二、總噸位未滿一百及全船乘客定額一百人以下之客船:(一)無障礙通道淨寬至少八十公分。
(二)通道長度滿四點五公尺者,淨寬至少七十公分。
(三)通道長度未滿四點五公尺者,淨寬至少六十公分。
統艙之面積未滿十五平方公尺,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核可者,得免設置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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