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4條航行國外之客船,在國內港口,應於發航前,由航政機關按下列規定派員查明認可後,始得航行:一、各種證書均屬有效。二、救生、消防及救難設備準備妥善。三、船身及輪機正常。四、照明、通風、衛生及飲水、食物等設施符合要求。五、乘客名冊完備,並未超額。六、兼載貨物者其貨物種類及數量符合規定,其儲運方法妥善。七、裝載及壓載之狀況使船舶隨時均具有適當之穩度。航行短程國際航線之客船,航政機關得於其發航前僅就前項第一款、第五款、第六款及第七款予以查明,其餘各款得抽查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