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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客船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法規章節: 第31條

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於發給客船安全證書前,除應按照第二十七條或第二十九條規定之圖說檢查外,並應先檢查該船照明、通風、衛生、逃生及防護等設施,應供給飲用水及膳食者,並應檢查其相關設施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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