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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客船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法規章節: 第17條

本規則所稱統艙,指設有超過十二個固定床位或設有地舖、活動床舖、坐臥兩用椅、坐椅、長凳等,或為敞艙,專為乘客搭乘之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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