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1條每艘救生艇,應依其容載人數,至少指定有下列規定人數之合格救生艇員:一、容載人數未滿四十一人:二人。二、容載人數滿四十一人而未滿六十二人:三人。三、容載人數滿六十二人未滿八十六人:四人。四、容載人數滿八十六人: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