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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客船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法規章節: 第131條

每艘救生艇,應依其容載人數,至少指定有下列規定人數之合格救生艇員:一、容載人數未滿四十一人:二人。
二、容載人數滿四十一人而未滿六十二人:三人。
三、容載人數滿六十二人未滿八十六人:四人。
四、容載人數滿八十六人: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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