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條外國人得向自由港區管理機關申請設立以境外投資為專業之控股公司,不適用外國人投資條例之規定。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得辦理前項控股公司之外幣匯兌及外匯交易業務,並適用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五條等有關規定。但以各該交易未涉及境內之金融或經貿交易,且未涉及新臺幣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