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條外國籍船員有船員服務規則第八十九條至第九十一條規定行為之一者,撤銷其雇主之聘僱許可及船員服務手冊,其隨船航行於國外、國內或停泊於國內港口,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營運人均應儘速協助其辦妥有關手續,送回僱傭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