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僱用外國籍船員之期限及核發外國籍船員之服務手冊有效期間為一年,因期滿續僱或變更雇用人,得申請展延一年。就讀我國公立或立案之私立海事校院航海、輪機、電技等系科之外國籍在校生、畢業生,其申請前項展延不以一次為限。但其申請核發及展延之船員服務手冊有效期間,累計不得逾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