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9條水翼船證書遺失、滅失、破損或證書記載事項變更時,船舶所有人應自發覺或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航政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水翼船證書換發時,應將原領證書繳銷。水翼船證書申請補發或換發時,應依規定繳納證書費新臺幣五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