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8條水翼船證書之有效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水翼非客船證書之有效期限不得超過二年。檢查人員在水翼船證書有效期間內,施行定期查驗合格後,應在證書上簽署並加註查驗日期及地點。水翼船已逾定期查驗日期未申請查驗,或查驗不合格,其證書失效。